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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两级残联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市、 区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贯彻方便群众、科学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办范围。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年龄大于3周岁,发病或受伤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双眼球缺失、截肢缺肢除外),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多重残疾等申请人均可审办《残疾人证》。

第五条 申办原则。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残疾人证》申办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精神、智力残疾人审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单位申请。

第六条 申办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残联提交如下资料:
(一) 本人二寸免冠证件照6张;
(二)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3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不符的,须携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一式3份。

第七条 残疾评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本机构资质和条件开展残疾评定(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及评定项目见附表),并对评定结果负责。残疾评定结果一年内申请办证有效。

第八条 残疾评定。双眼球缺失、截肢缺肢两类外观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由区残联评定。须由理事长在内的3人评定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签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报市残联审核。
难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由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评定。
评定结果符合审办条件,由区残联将相关信息录入办证软件报市残联审核。

第九条 残疾评定仲裁。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评定和复评的机构。如申请人或持证人对鉴定结果有质疑、须重新鉴定的,应携带原鉴定证明,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由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我市申办残疾人证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 受理权限。区残联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盖填发机关印章。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核准审批。
市残联负责监督、检察、指导全市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承担核准责任,盖批准机关印章。已办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残疾评定表》等办证资料由申请人、区残联、市残联各持一份存查。

第十一条 补发。遗失、残损换新《残疾人证》须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提出补办。

第十二条 迁移。申请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残疾评定表》。持证人(监护人)持迁出的办证资料档案和《残疾人证》到户口迁入地区残联登记入档。迁入地所在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具体地址,加盖公章后报市残联备案。对有疑问需要重新评定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评定。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迁入申请者,迁入地区残联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对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变更。
(一)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地址等变更;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残联办理变更。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办理。
(二)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更改监护人,需持有原监护人同意更改书面证明。对监护人确定和变更存在其它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处理。
(三)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需经重新评定。各类残疾均可重评。重评时间应距最后一次发证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注销。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持证人(监护人)及其委托人、持证人亲属、原持证人所在社区应及时到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联人证》,由区残联审核并销毁《残疾人证》,同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五条 发放管理。市 、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和虽有残疾但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办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发现假证、伪造和倒卖《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收缴并向上级残联报告。
市、区残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分管理事长责任制。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办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分管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区残联与残疾评定机构密切联系,沟通协调,严把残疾评定标准关。未经授权、备案的医院出具的残疾评定结果,不能作为残疾评定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 经查实申办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对情节轻的由办证人员批评教育;对构成伪造证件罪的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申办人,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详情链接:http://www.szns.gov.cn/cl/czcjrmsss36/zzzc94/651624/index.html